自1987年以来,汽车保险就已成为我国最大的保险险种,也是保险消费的热点之一。2003年全国共承保汽车近2 000万辆,保费收入达544.6亿元,支付赔款近400亿元,发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作用,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。同时,汽车保险经营公司及其险种众多,条款复杂,费率又率先实行了市场化等,被保险人较难了解详情内幕,难以科学合理地消费汽车保险。在实践中,主要存在以下消费误区,车主应特别留心。
1.找熟人投保
许多人不愿去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手续,而喜欢去找熟人投保,主要是图优惠或者方便。殊不知,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及多种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科学计算收取的,该优惠的上门照样可享受;不能优惠的找熟人投保也没用,只能浪费时间、平添麻烦。有的通过熟人减额投保享受“优惠”,但出险时则会按投保比例来赔付,无法得到足额赔款,吃亏的还是自己。
2、盲目投保
许多投保人在事先并不调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、自身风险及保障需求、保险费率及缴费能力、保险服务等情况下而投保,投保后也不仔细看条款及合同事项,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,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,履行自己的义务,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。因此,投保前应调查J’解,货比二家,制定合理的投保计划;投保后也要熟悉合同,厂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做到明白消费。
3、不足额投保
在保险费率已确定的情况下,缴费的多少则取决于投保汽车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高低,而保险金额的高低又是由汽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及自身需要决定的。要想获得足额保障,得到充分的损失补偿,就应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,并选择合理的赔偿限额。但不少人为了省点保险费,而降低保额或赔偿限额,也就是不足额投保。钱是省厂点,但万一出了事故,造成了车辆损失,保险公司则按投保比例来赔付,无法得到足额赔款。同样,超过赔偿限额的责任损失,保险公司也不负责,只能自己承担了。
4.该保的险种不全保
汽车面临的风险很多,对应的保险险种也很多,主要有: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车上人员及货物责任险、全车盗抢险等险种。在挑选险种时,除了法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必保外,其他均可自愿选择。挑选的原则是,根据不同的车辆、用途、行驶地域、驾驶技术、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等,通盘考虑、组合投保。有些消费者为了省点保险费,只保法定的第三者责任险。岂不知车辆损失险、车上人员及货物责任险、全车盗抢险等,对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,应尽量保足保全。否则,一旦汽车丢失、损坏或车上人员伤亡等,保险公司也是爱莫能助,巨额损失只能自担,可能压得您喘不过气来。
5.频繁换公司投保
汽车保险多属于标准化产品,各保险公司的险种、收费标准、优惠措施等差异极小,保险服务项目及水平也很接近。特别是长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,还会享受很多续保优惠条件。因此,如果对保险服务没有意见的话,最好不要常换保险公司。否则,会丧失很多续保优惠条件,得不偿失。
6.多家重复投保
有些消费者会错误地认为,汽车保险同人寿保险一样,多保会多得赔款,会更放心一些。然而,汽车是物质财产,有确定的保险价值,只能以此作为投保的全额,而不能超过此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。否则 ,一旦发生事故,各保险公司会按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担赔款,投保人只能得一份损失赔偿,而白白多缴了保险费。因此,您只要在一家保险公司保足保全就可以了。
7.不及时提供索赔单证
及时提供索赔单证是保险公司处理赔案的关键,也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,保险法及车险条款中对此都有详细规定。但许多被保险人却不清楚这些义务,或不愿意积极配合。进而影响了理赔进度,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。因此,一旦发生事故,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,及时提供保险单、事故证明、事故认定书、事故调解书、判决书、损失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,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赔案,尽快支付赔款,帮助自己渡过难关。
8.索赔纠纷爱上诉
投保汽车一旦发生事故,保险双方往往因对保险条款、损失鉴定及免赔处理等理解不同、看法不一,而产生矛盾或纠纷,这是很平常的。应通过协商、调解来解决,这是省时省力、处理结果好,又不伤和气的上策;若协商、调解不成,应向当地保险监管局或保险协会投诉,通过这些政府部门调解或仲裁来解决,效果也比较好,这是中策;如此不成,方可上诉,通过司法判决来解决,此为下策。因为诉讼费时费力、又伤和气,效果也不一定好。在保险消费中,有不少人喜欢打官司,实非明智之举,应三思而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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